法律分析:是負擔行為,只承擔義務性質,如壹些債權行為,合同行為比較典型,如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等。租的房子可以買賣。因為在房屋租賃法律關系中,承租人享有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仍屬於出租人;另外,在房屋上設立租賃合同是壹種負擔,而房屋買賣是壹種懲戒行為,兩者同時不存在沖突。所有權人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動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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