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會員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報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 其中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