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
專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鐵路運輸法院和其他專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