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發生糾紛,買受人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買受人明知有質量問題仍購買該食品、藥品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食品、藥品贈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對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支付贈品對價為由請求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