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翻譯有幾點需要解釋-
1.我們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釋名稱不壹,有的叫《意見》,有的叫《解釋》,但本質上都是司法解釋。這些中文名稱的不壹致,反映了最高法院在司法文書制作上的不規範。英語統壹翻譯就夠了。
2.“有些問題”這幾個字是多余的話,也反映了最高法院在90年代司法文書制定規範中的瑕疵。沒必要用英語翻譯。
3.關於民法通則,民法通則是大多數外國文獻的翻譯,但也有不同意見。具體可以參考陳忠誠最近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壹本關於這個問題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