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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造、倒賣變造郵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造郵票和倒賣變造郵票如何適用法律的解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5438+039次會議於2000年10月15438+0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2月9日起施行。

65438+2000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塗改倒賣的意見

對變造郵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解讀

(2000年10月115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13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41號)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將審理變造、倒賣變造郵票案件如何適用法律解釋如下:

變造或者大量倒賣變造的郵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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