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答復
(1993 165438+10月4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是指人民法院只有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國家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民事法律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和拘留的情況下,才可以處以罰款和拘留;法律規定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罰款、拘留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