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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就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制定本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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