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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2016)

壹、刪除《解釋》第壹條第二款。2.在《解釋》第三條後增加壹條,作為修改後的《解釋》第四條:“非法行醫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致人死亡’。”

“非法行醫不是導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但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致人死亡’。但根據案情,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三。《解釋》第五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壹款:“本解釋所稱醫療活動和醫療行為,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的診療活動和醫療美容進行認定。”

本解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調整條文順序,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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