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不是導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但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致人死亡’。但根據案情,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三。《解釋》第五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壹款:“本解釋所稱醫療活動和醫療行為,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的診療活動和醫療美容進行認定。”
本解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調整條文順序,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