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