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承諾以通知作出。但是,除非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
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