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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

為保證執行程序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現就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若幹問題作如下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和有關法律規定,設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工作。

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由審理案件的法院負責執行。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執行。復雜、疑難或者被執行人不在本院管轄範圍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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