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和有關法律規定,設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工作。
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由審理案件的法院負責執行。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執行。復雜、疑難或者被執行人不在本院管轄範圍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