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院《關於如何識別多次盜竊中的“時間”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電話答復如下:
多次盜竊中“次”的判定可以參考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多次搶劫的規定。但是,多次盜竊和多次搶劫肯定是有區別的。實踐中應主觀考慮行為人是基於壹次盜竊的故意還是多次盜竊的故意。同時,更需要結合客觀行為、實施行為的條件以及行為造成的後果進行綜合判斷。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6三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