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章的具體內容如下:
1.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承辦,經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查,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2.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設置內設機構,實行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檢察監督等刑事訴訟工作分工,各司其職,互相制約,確保辦案質量。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適用規則第壹條為了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案件,正確行使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