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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中關於證據事實豁免的規定

法律分析:當事人無需證明以下事實:1。自然法則、定理和定律;2.已知的事實;3.法律推定的事實;4.從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中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5.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6.經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7.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對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壹)自然規律和定理、定律;(二)眾所周知的事實;(三)依法推定的事實;(4)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律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五)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六)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七)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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