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對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壹)自然規律和定理、定律;(二)眾所周知的事實;(三)依法推定的事實;(4)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律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五)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六)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七)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