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5年2月4日13:47最高人民法院網。
起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諸司法,請求解決民事、行政權利義務法律關系糾紛的具體訴訟行為,必須由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五條、《律師申請人實習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實習生不得單獨承辦律師業務,不得以律師名義簽訂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不得對外出具法律文書。作為實習律師,不能以律師的名義進行包括起訴在內的所有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實習律師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或者符合公民代理條件的,經當事人合法授權,可以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