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蜂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養蜂人持養蜂證到蜜粉源地區養蜂主管部門或養蜂行業協會聯系落實放蜂場地。輪養蜂場之間的距離原則上應大於1000米,並與居民區和道路保持適當距離。轉放蜂者應服從場地安排,不得強行占用場地,並遵守當地風俗。第十四條蜜粉主要來源的縣級人民政府養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蜂業協會,每年發布蜜粉來源分布、放蜂場所、蜜蜂攜帶量等動態信息,並公布聯系電話,協助轉放蜂者安排放蜂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