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只有在招標人必須引用某壹品牌或廠商以準確、清楚地說明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和要求時,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引用該品牌或廠商,但應在所引用的品牌或供應商名稱前加上“參考或同等”字樣,以確保其他品牌或廠商能夠公平地參與投標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