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投資條例》
第三條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公益性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國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前款規定的領域。
國家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和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註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