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與個人征信無關。個人征信是指依法設立的個人征信機構根據用戶要求,收集、處理個人信用信息,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和評估服務的活動,壹般不包括犯罪記錄。
法律客觀性: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禁止征信機構采集個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不得收集個人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和納稅金額等信息。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