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兩會。起初,美國總統的數量沒有限制,只是因為第壹任總統華盛頓只幹了兩屆就自動辭職,開了先例。從那以後,美國總統的任期從未超過兩屆。這個慣例直到富蘭克林·羅斯福時代才被打破。因為羅斯福的例子,美國在戰後通過了憲法修正案,通過法律規定總統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法律依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修正案》第22條第1款,任何人當選總統不得超過兩次;無論誰在他人任期內擔任總統或代理總統兩年以上,均不得被選舉擔任總統職務超過壹次。然而,當國會提出這壹條款時,這壹條款不適用於任何擔任總統職務的人;也不妨礙在本條生效時可能在任期內擔任總統或代理總統的任何人在任期結束前擔任總統或代理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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