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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對合同選擇失誤造成的人員傷亡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定作人依法有過失的,定作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期間造成第三人或者承攬人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方對定作、指示或者挑選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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