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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簡易程序受法律管轄。

為了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

壹.適用範圍

第壹條本規定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審理簡單民事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在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

(二)發回重審的;

(三)* * *當事人壹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的訴訟;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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