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
壹.適用範圍
第壹條本規定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審理簡單民事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在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
(二)發回重審的;
(三)* * *當事人壹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的訴訟;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