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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軍人傷殘等級標準

法律解析:考慮傷殘軍人醫療期滿後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心理障礙和對醫療的依賴程度,現役軍人因戰、因工(含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到輕分為1 ~ 10級,其中1 ~ 6級既適用於義務兵,也適用於因病致殘的初級士官。

法律依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軍區聯勤部衛生部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本區(戰區)軍人傷殘等級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指導、監督和檢查本地區(戰區)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

(三)負責現役軍官、中級以上文職幹部和士官以及總部和戰區師級以下單位的殘疾評定工作;

(四)統計、上報本地區(戰區)的傷殘等級評定工作;

(五)請領取和發放本地區(戰區)的《殘疾軍人證》;

(六)協調處理本地區(戰區)士兵傷殘等級評定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七)上級交辦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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