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講,救人不是法律義務。
法律是壹個社會的底線,是善惡之分,而道德要求是淩駕於法律之上的。自毀,道德之下,法律之上,可以被道德譴責,但法律沒有過錯。
法律應該符合壹個社會的道德要求,但永遠不能高於道德。因為法律是最低的、理性的規範,如果把道德的高要求納入法律的範圍,實際上是違背社會的基本形態的。
所以小悅悅事件可以進行道德譴責,但不能要求這些人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