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壹條,應當保障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禁止侵害權益。法律明確禁止虐待、遺棄、殘害、買賣等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的行為。法律還規定,醫療機構實施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婦女本人同意。如果女方不同意家人或關系人的意見,應該尊重她自己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