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告的訴訟過程分為起訴受理、開庭審理、壹審判決、上訴、二審開庭、二審判決。訴訟的第壹步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簡稱起訴。起訴時,應當提交起訴狀、原被告雙方的鑒定材料以及本案的相關證據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起訴書應當載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等。,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確認。
法律依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百壹十二條改為第壹百二十三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定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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