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信息虛假或不完整。
2.缺乏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
3.缺乏對沖動決策的保護。
4.缺乏對股東權利的保護。
5.沒有對投資後的資金使用進行信息披露和監督。
6.缺乏投後管理導致退出無望。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機關批準,以股權轉讓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對象變相發行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變相發行股票、公司債券或者人數合計超過二百人的,應當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