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連帶保證人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不能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由連帶保證人按照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應當平均分擔。可見,在連帶保證中,如果連帶保證人之壹先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則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但應當先向主債務人追償。如果主債務人不能清償,其他連帶保證人將在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範圍內予以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擔保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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