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起民事訴訟,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的證明。根據這壹解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只能代理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