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對其給予特殊的、優先的保護,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