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進入火車站”1。不得攜帶下列槍支、子彈(含主要部件):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軍用槍支及各類子彈(含空彈、戰鬥彈、檢查彈、教練彈);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等民用槍支及各類子彈;道具槍、仿真槍、發令槍、鋼珠槍、消防槍等槍支;上述項目的樣品和仿制品。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攜帶槍支和子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嚴格執行子彈分離等槍支管理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