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是指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上對旅客及其隨身、托運行李進行檢查的活動。
前款所稱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以及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和其他可能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的儀器、物品。禁止或限制攜帶物品的種類和數量由國家鐵路局會同公安部規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