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以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