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開戶單位可以從其庫存現金中支付現金,也可以從開戶行提取現金,不得從其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出資)。需要取現金的單位應提前報銀行審批,由開戶銀行核定取現金的範圍和限額。坐支單位必須如實反映現金賬戶中的坐支金額,並按月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銀行不能準確掌握各單位的現金收入來源和支出用途,幹擾銀行對各單位現金收付的管理,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因此,未經批準或不按銀行批準的取款金額和使用範圍提取現金的,銀行有權責令相應單位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取款金額10%至3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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