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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古至今法律的變化特征

首先,在奴隸社會,古代的原始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工具,主要是野蠻殘忍的刑罰,如剜眼割舌等。沒有成型的機構,基本上皇帝就是法律。

封建社會仍然以人治為主,但結合各種流派,開始出現司法機構、監察機構等。從地方到中央有壹個審判限制的分類。唐朝最盛,但壹個衙門不管民事處罰,既能解決刑事案件,又能解決民事糾紛。

民國時期相當混亂。新中國後,大陸法系法律體系確立,不斷模仿先進國家,根據本國國情制定成文法律。但是,我國的法律發展很晚,目前還不完善,強調法律至上的法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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