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公證、仲裁機構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以及當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書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即除規範性法律文件(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的所有非規範性法律文件。
從內容上看,法律文件分為三部分,即頭、體和尾。各部分的具體內容如下:
1,表頭:包括(1)生產機構、語種名稱、序號;(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3)案由、審判過程等。
2.正文:包括(1)案件事實;(2)處理(請求)理由;(3)處理(請示)意見。
3.尾部:包括(1)說明相關事項;(2)簽名、日期和印章(3)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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