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教育責任”,是指依法在學校開展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日常教育的義務,包括應對自然災害的教育、特殊場所和地段的安全教育、食品安全衛生教育、防止他人傷害和意外事故的教育等。
所謂“管理責任”,是指教育機構為了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應當履行的安全保障和保護義務,包括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設施,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制定預防未成年學生傷害突發事件的預案,妥善處理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