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其在與本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兼職,或者禁止其離職後在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工作,包括創辦與原單位經營範圍相同的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