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三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應在短期貸款到期前三周和中長期貸款到期前1個月向借款人發出還本付息通知;借款人應及時準備資金,按期還本付息。貸款人應及時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做好此項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對於不能在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加收利息。不能償還或不能執行本息的,應督促償還或提起訴訟。借款人提前還款時應與貸款人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