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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意見、管理辦法與其他名稱不同的法律法規在性質上有什麽區別?

我國廣義的法律文件根據主體不同分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制度效力最低,效力最低的叫規範性文件。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法律,都叫法律;

2.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名稱壹般稱為“條例”,也可以稱為“規定”、“辦法”。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

3.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名稱壹般稱為“規定”、“辦法”,但不得稱為“條例”。

樓主列舉的“意見”如果影響到對方的權利義務,可能是規範性文件;如果不這樣做,它們就什麽都不是,也不能被稱為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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