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法律,都叫法律;
2.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名稱壹般稱為“條例”,也可以稱為“規定”、“辦法”。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
3.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名稱壹般稱為“規定”、“辦法”,但不得稱為“條例”。
樓主列舉的“意見”如果影響到對方的權利義務,可能是規範性文件;如果不這樣做,它們就什麽都不是,也不能被稱為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