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軟暴力”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二。“軟暴力”的違法犯罪手段的常見形式有:
(1)侵犯人身權、民主權、財產權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盯梢、威脅傳播疾病、暴露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損毀或者扣押財物等。;
(2)擾亂正常的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張貼報紙噴字、懸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臟水、斷水斷電、堵門阻工、驅趕員工、派駐人員等直接或間接控制工廠、辦公室、企業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