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村民委員會選舉規則第壹條村民委員會選舉主持村民委員會選舉。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和參加選舉的村民人數確定,不得少於三人,單數為宜。村民之間有近親屬的,不得同時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委員會主任和成員名單,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