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壹條公務員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紀違法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對同壹違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務員所在機關不再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