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群眾性衛生活動,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應對傳染病的意識和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蚊、蠅等嚙齒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消除農田、湖泊、河流、牧場和林區的嚙齒動物和血吸蟲危害,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