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必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壹)用於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