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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依據

法律分析: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政審批條件如下:

(壹)必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壹)用於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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