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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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