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六條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壹次。五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才能舉行,所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半數以上參加人員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