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鄉鎮政府作為征地的行政組織者,其發布的征地補償標準等信息屬於政府部門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該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公開範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第十壹款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層,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行政服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行政服務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窗口和場所,為人民群眾提供便利,保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