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登記即告完成。
完成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